Page 27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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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三)處遇性輔導

                    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                                                           第一章

               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

               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緒論

               三、明訂學校輔導工作人力配置與工作內涵

                    《學生輔導法》第 7 條明示:「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第 12 條更具體規範:「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
               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

               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至於輔導教師

               員額,《學生輔導法》第 10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

               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專業輔導人員的員額編制則見《學生

               輔導法》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

               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四、強調輔導專業人力之培訓與進修

               (一)輔導人力晉用資格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 3 條,輔導人力意指:

                      1. 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2. 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

                        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二)輔導專業培訓管道與在職進修時數

                    《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針對培訓與在職進修時數規定如下:「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畫

               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

               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

               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

               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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