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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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精神醫療協助

                    1. 精神醫療協助相關法規:
                    (1)依據《精神衛生法》第19條(保護人之設置):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

                         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前項保護人,應考量
                         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 嚴重

                         病人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
                         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2)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20 條(緊急處置之方式、程序及費用負擔):嚴重病人情況

                         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由保
                         護人予以緊急處置。嚴重病人之保護人不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機構或團體為之。
                    2. 受輔學生精神狀態異常或涉及生命安全時,可由校方先行協助送醫,並同時通知家長共

                      同協助;必要時,需請家長或親友陪同,討論就醫或住院事宜,以穩定受輔學生之精神
                      與情緒(校方協助就醫同意書請參閱附錄 6-2)。

                    3. 精神醫療協助處遇:藉由精神醫療確認疾病病徵與診斷,幫助受輔學生與家長正確認識
                      疾病與影響,並遵循醫囑定時用藥與定期就醫;透過精神科醫師提供疾病照護方式,減

                      少對疾病或症狀之焦慮,並學習與疾病共處。
                    4. 需經由精神科醫師提供診斷與轉介安排心理輔導與諮商;專業輔導人員(擔任個案管理

                      者)與受輔學生心理輔導或諮商晤談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於就醫看法不一致時,需與受輔
                      學生及家長討論意願,再轉介精神醫療機構或醫師,以做再進一步評估與診斷。


               (七)安排心理輔導與諮商
                    1. 《心理師法》相關法規:

                    (1)依據《心理師法》第 13 條,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六、精神官能症之心
                         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前項第六款與第七

                         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2)依據《心理師法》第 14 條,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五、精神官能症之

                         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
                         之。」

                    2. 依據上述《心理師法》第 13 及 14 條法規,精神疾病或精神官能症之受輔學生,應依
                      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轉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才能進行心理治療或心理

                      諮商;專業輔導人員可依學生就醫情形,委請醫療單位提供診斷及照會證明,以提供後
                      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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