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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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四、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處遇之目的與流程
(一)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處遇之目的
第六章
及早發現遭遇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學生,提供資源協助(含醫療、心理與安全之
照護),以避免再度遭受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及早獲得協助與避免再度受
到傷害。透過校內外之系統合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校安中心、性別平等教育 處遇性輔導
委員會、院系所、住宿組、家長、諮商輔導中心(組)、社區資源等),建立支持與照護合作
關係,穩定受輔學生之精神、情緒與生活功能,免於恐懼,以協助恢復身心功能與持續就學。
關於家暴及性侵處理流程請參見圖 6-5。
(二)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受輔學生來源
1. 校內轉介:接獲通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安中心、系所老師、住宿組、同學或家
長等)發現由受輔學生本人或他人陳述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受輔學生身體
遭受暴力之呈現或受輔學生行為與情緒易於平常等,通知諮商輔導中心(組)。
2. 自行求助:初次晤談或諮商晤談時,已評估受輔學生遭受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事
件之具體呈現;初談員同時通知諮商輔導中心(組)當日值班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處理。
3. 外界轉介:社政單位轉介遭受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受輔學生。
(1)社政依受暴學生意願及危險評估轉介回校內服務。
(2)由社政接獲法院轉知學生的保護令訊息,並通知學校。
(3)社政雖為個管,但仍因需要學校合作,而請學校協助介入。
(三)家庭暴力之法規/定義及通報注意事項
1.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
侵害之行為。
(2)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3)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4)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
之行為。
(5)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
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6)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
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2.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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