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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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3. 精神疾病是因個人內外壓力超過負荷,心理無法調適與正常運作,而出現精神功能障礙;

                      受輔學生透過心理輔導與諮商(治療)歷程,促使個人對內外壓力與心理困擾問題之理
                      解,調整期待與發展壓力因應模式,以增進自我調適之能力。                                                                    第六章


               (八)系所協調(環境壓力調整)
                    由於疾病與服藥的關係,造成部分受輔學生注意力難以集中、記憶力逐漸退化、理解能力                                                            處遇性輔導

               衰退,課業表現不佳等,而增加個人內外在壓力、心理或精神上之負荷。專業輔導人員可依受
               輔學生精神狀態與需求,協請系辦召開特殊個案會議(包括家長、系主任、導師或助教、授課

               教師或住宿組),共同處理受輔學生在校之相關行政事務,如請假或休學、住宿安全措施、課
               業補救教學,並建立受輔學生之同儕支持與照護系統等。若能適時調整外在環境壓力,將有助

               受輔學生減少影響精神疾病之壓力因子,降低精神疾病再復發之可能(特殊個案輔導協調會會
               議紀錄請參閱附錄 6-3)。

               (九)身心關懷與追蹤

                    精神疾病之受輔學生情緒易受周遭環境、壓力事件或是個人內在狀態所影響,除每週接受
               心理輔導與諮商外;專業輔導人員亦可提供定期身心關懷與追蹤,協助受輔學生之個人內在(心

               理與情緒狀態、就醫與服藥情形)及外在環境(家庭、課業、人際關係)之穩定,以減少心理
               或精神狀態再復發之風險。

                    1. 精神疾病發病後之「初期」,每週 1-2 次(個案管理期間為 1-3 個月)。
                    2. 精神疾病發病後之「中、後期」,每個月 1-2 次(個案管理期間為 3-6 個月)。


               (十)受輔學生結案事宜
                    關於精神疾患之受輔學生結案事宜,請參考前面關於自殺或自傷受輔學生之結案處理原
               則。


               (十一)注意事項
                    關於精神疾患之受輔學生處遇輔導注意事項原則,與自殺未遂受輔學生之處遇輔導注意事

               項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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