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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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必進行知後同意流程的例外狀況
一般來說,大專校院蒐集非由學生提供之個人資料,應該在處理或利用前,向學生
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得免告知的例外狀況包括:A.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
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B. 受輔學生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
開之個人資料;C. 不能向受輔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D.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受輔學生者為限;E.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
人資料。
4. 專人專責地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大專校院應該依法指定或設置管理單位,或是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
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大專校院的任務如下:A、
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B、定期就個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C、依據稽核人員就計畫執行之評核,
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如果大專校院是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依法對受託
者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二)學生輔導資料之運用
對於所建置的學生個人資料,是不包含在《大學法》所定義的必須公開的校務資料,因此
在運用學生個人資料時的處理作為,不論是建立資料,或是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做的資料之記
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與國際傳送,或是
進一步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做為處理以外之使用,都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 保密責任
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組)在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時,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
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應該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2. 保密的例外
保密的例外包括:第一為法律另有規定,第二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
3. 去識別與匿名性
對於保障學生個人資料之去識別與匿名性的定義,是需要做到無從識別特定受輔學生,
包括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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