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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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4. 資料運用之正確性

                      對於所蒐集到的學生個人資料的正確性,大專校院負有責任,並且需要配合事項包括:
                      (1)主動或依學生請求更正或補充;(2)除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受輔                                                         第七章

                      學生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之外,如果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大專校院應該主
                      動或依學生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3)如果是可歸責於大專校院的因素而未為更正或
                                                                                                                       專業倫理與輔導資料運用
                      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該在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4)如果是可歸責
                      於大專校院的因素而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

                      式通知學生。

                    5. 資料運用之正當性

                      大專校院對於學生個人資料之利用,應該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
                      (1)法律明文規定;(2)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3)為免除受輔學生之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5)(非)公務機關或學
                      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

                      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受輔學生;(6)經受輔學生同意;(7)有利於受
                      輔學生權益。

                      如果是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應該在首次行銷時,應提供學生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一旦學生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6. 受輔學生對其個人資料的權利行使

                      學生對於是他自己的個人資料具備下列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學生可以依

                      法規定行使,而且大專校院不可以任何形式要求學生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7. 受輔學生對其個人資料權利行使的例外狀況

                      受輔學生對其個人資料權利行使的例外狀況包括:(1)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
                      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2)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3)妨
                      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

                      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或其他重大利益;(4)有侵

                      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
                      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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