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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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各大專校院的學生分屬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等學制,其中還包含資源

               教室學生,另外尚有進修推廣部之學生,其年齡約略是在年滿18足歲前後、乃至已屆退休之齡,
               未婚或已婚,背景多樣性大。若無特殊狀況(例如: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瘖啞人之行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等),其可能具備《中華民國刑法》所界定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之年滿 18 歲之人;或是年滿 18 歲卻未達《民法》所界定滿 20 歲為成年之年齡,應得法定代
               理人之允許;或是未成年已結婚者,無須置監護人;或是年滿 20 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等,因著學生在法律上被認可的行為能力之不同,各個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組)在各項輔
               導資料之建置、運用與保存上需要更細膩地考慮各種需求與情境,妥適地提供服務。


               二、彙整法律層面的「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原則

                    統整上述相關法規,依據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之建置、運用與保存三個層面分別說明如

               下,也可以做為各個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組)研擬完善的「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
               之參考。

               (一)學生輔導資料之建置


                    1. 法律責任之外的專業倫理責任
                      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組)在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時,是以生態合作取向的跨專業團隊

                      合作模式來共同推動,相關工作人員除了需要遵守法律之規範外,按照個人的身分別或
                      專業別,依據《教師法》、《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也必須

                      要遵守相關之專業倫理規範。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則進一步界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

                      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

                    2. 學生個人資料之定義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學生輔導法》界定之個人資料包括:
                    (1)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聯絡方式。

                    (2)自然人之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3)自然人之病歷:指《醫療法》第 67 條第 2 項所列之 3 款資料,包括醫師依醫師法執
                         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

                         作之紀錄。就大學學生諮商輔導工作而言,包括了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對學生
                         施以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資料,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

                         之進行等事項所獲取與記載的學生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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