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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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專人專責地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大專校院,應該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依法指定或設置管理單位、
                      或是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如果大專校院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至少
                      應包含下列事項:(1)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

                      期間;(2)受託者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3)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4)
                      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

                      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5)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
                      事項;(6)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

                      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9. 轉銜輔導與服務之資料轉移的正當性

                      高中及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組)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
                      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

                      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
                      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必

                      須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學生相關輔導資料之傳遞、保存與運
                      用悉依《學生轉銜輔導與服務辦法》規定辦理,並請參看本手冊第八章。

                    10. 心理師的專業保密與溝通特權

                      個人隱私權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專業保密是心理師依據《中華民國
                      刑法》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所規範之專業行為,也是達成有效諮商與心理治療的核心要

                      素。然而,《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為專業人員提供可以在法律訴訟程序中,拒絕陳
                      述受輔學生隱私的溝通特權(privileged communication),仍然未將心理師納入具有

                      溝通特權身分的專業人員。社會工作師則未列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
                      或是「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有關溝通特權所範定的人員範圍。

               (三)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

                    對於所建置的學生個人資料的保存,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 安全適當的保存地點與措施

                      學生輔導資料應由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組)指定必要且適當的安全場所,指定專人
                      管理,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予以妥適保存。相關措施包括:(1)紙本資料檔案之安

                      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2) 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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