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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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輔導資料建置、運用與保存



                    本節說明在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組)需要建置那些類型之輔導資料,如何運用這些輔

               導資料來協助輔導工作之推動,以及討論相關工作人員、學生或是學生家長可能會接觸與使用
               這些輔導資料,應該注意配合之重要事項。因此,本章節內容將對輔導資料做出定義;探討輔

               導資料建置、運用與保存的法源依據,並彙整法律層面的「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原則,
               依據三級輔導工作的架構,統整出大專校院諮商輔導中心(組)所需使用之輔導資料與紀錄。

               最後,說明個案紀錄的撰寫原則,並探討輔導資料與紀錄使用上常見之問題與處理原則。




                壹 輔導資料的定義



                    有關「輔導資料」之定義,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5 條第 1 項之規範,指稱「學校應由專
               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

               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因此,「輔導資
               料」包含學生透過課程學習及發展性輔導工作之推行,所獲致的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

               以及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資料;亦包含透過介入性輔導工作與處遇性輔導工作所獲得的
               學生個人資料與資訊。

                    此外,為了完成學生輔導工作之目標與任務,在輔導行政工作與評鑑工作上所獲致之學生
               輔導相關資料,均應加以釐清其建置、運用與保存原則,例如:

               一、《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之規範: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
                    生,列冊追蹤輔導。

               二、《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之規範: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
                    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三、《學生輔導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範: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
                    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四、《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之規範: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
                    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

                    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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