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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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伍 小提醒
第十一章
一、本案相關法規包括《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和《民法》第 972、973、
974、980、981 條等。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首要確認懷孕時的年齡,如果學生
未滿 16 歲,須於 24 小時內進行社政通報。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校園實務輔導案例
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
其他相關規定應辦理通報者,務必依規定確實辦理。
二、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協助,學校應依《學生懷孕受
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 3 點前 2 項規定辦理。
三、學校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統計資料,在教育部建置的電腦系統上填報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情形彙報表」。
四、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學生 19 歲,為未成年人,
要辦理結婚登記仍需要學生家長同意。否則須等學生滿 20 歲後,方得登記結婚。如果生
產後,學生家長仍不同意登記結婚,孩子的戶口申報需要另行處理。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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