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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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第二節 輔導組織與系統合作
大專校院學生輔導業務雖由諮商輔導中心(組)主責,但由全校教職人員共同規劃與承擔 第四章
學生輔導之責任,各行政單位皆有業務相關之輔導工作,顯示系統合作必然是影響輔導工作成
效的關鍵因素。因此,本節將說明大專校院進行系統合作之方法。
發展性輔導
壹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一、依據
《學生輔導法》第 8 條第4項之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
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 3 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又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之規定:「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得整併或
調整現行性質、任務相似之任務編組組織為之。」因此各校可以依實際狀況結合現有組織執行,
例如:有些學校將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與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合併;有些則與學校自殺防
治工作小組整合,也有些學校是各自獨立運作。
二、工作任務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有下列 4 點工作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三、工作運作
(一)參與成員
《學生輔導法》針對高中以下的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成員有以下規定:「前項學生輔導工
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 1 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
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見《學生輔導法》第 8 條第2項)由於專科以上學校準用相關規定,
因此可比照辦理。建議委員要納入各主要行政主管,才可在議決相關輔導政策上,周全考慮可
行性,提供資源挹注,並且有助於確實執行相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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