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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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87
第三章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第四十四條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
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
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詞定義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 第三人: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二、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
個人體傷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三、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
個人死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
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
責任。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及「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保險
金額之限制。
五、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
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六、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指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
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
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