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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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 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
一、 體傷責任
( 一 ) 理賠申請書 ( 由本公司提供 ) 。
( 二 ) 診斷書影本。
( 三 ) 醫療費收據影本。
( 四 ) 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 五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死亡責任
( 一 ) 理賠申請書 ( 由本公司提供 ) 。
( 二 ) 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 三 ) 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 財物損害責任
( 一 ) 理賠申請書 ( 由本公司提供 ) 。
( 二 ) 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 三 ) 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
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
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四章 住宅玻璃保險
第五十六條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
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
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
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給付內容及限額
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意外事故所致承保之玻璃損失,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
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承保之玻璃因突發意外事故所致損失,本公司以修復或重置所需之費用
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除法令規定或事實原因無法修復或重置
外,若被保險人不願修復或重置,本公司僅以突發意外事故發生時之實
際價值為基礎賠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