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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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91


          第五十八條 定額式自負額
             依本保險契約第五十六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
             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新臺幣一千元。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
             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
               二、 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 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四、 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
                   故意行為。
               七、 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 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第六十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理賠申請書。
               二、 損失清單。
             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費用,提供損失相關證明
             文件或證據。
             除前二項文件外,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警察機關處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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