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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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189
第五十一條 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
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
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五十三條 抗辯與訴訟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一、 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
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
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
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仍有到法院應
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二、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
諾、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 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民事訴訟所生之費
用,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
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
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第五十四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
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
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約定者,雖理賠金額已給付,本公
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五十五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
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