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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辦法
中華民國 100.12.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0007073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條;並自 100.12.30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
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
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
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 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
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 月) 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 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
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
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第四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
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一、 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
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
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