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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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297


               二、 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
                   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三、 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四、 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為之。
          第五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
             事:
               一、 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二、 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三、 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四、 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
                   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五、 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六、 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七、 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
                   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八、 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九、 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 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第六條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製作管理
             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於對外使
             用前,應按業務種類,依前項規範審核,確認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
             誤導金融消費者、違反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情事者,始得為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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