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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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01


          第十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
             項如下:
               一、 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 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
                   相當。
               三、 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及是否確實瞭解投資型
                   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
               四、 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金融消費者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
                   之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
             落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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