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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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01
第十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
項如下:
一、 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 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
相當。
三、 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及是否確實瞭解投資型
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
四、 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金融消費者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
之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
落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