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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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

          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1. 中華民國 100.12.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0007073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並自 100.12.30施行
                 2. 中華民國 104.5.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45890號令修正
                   發布第 1、3、9、10條條文;並自 104.5.3施行
                 3. 中華民國 104.9.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51690號令修
                   正發布第 6、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 106.1.2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600540300號令修
                   正發布第 6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
             法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
             露風險;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
             律規範之規定。
          第三條
             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遵守下
             列基本原則:
               一、 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
                   方式為之。
               二、 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
                   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
                   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三、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
                   原文。
               四、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
                   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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