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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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09
十四、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
適合擔任保險業負責人者。
十五、 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者。
保險業之董 ( 理 ) 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
事業之董 ( 理 ) 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
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
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四條
保險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 ( 社 ) 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
相當之人。
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九年
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 ( 社 ) 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三、 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
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
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擔任保險業總經理者,應事先檢具董 ( 理 ) 事會議事錄及有關資格證明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第五條
保險業董 ( 理 ) 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 ( 理 ) 事及監察人 ( 監事 ) 、副總經
理、協理及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 ( 社 ) 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
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