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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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五、 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 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
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
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
行者。
九、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
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 因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
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
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
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
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
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 擔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
農 ( 漁 ) 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
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者。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 一 ) 因保險業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
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二 ) 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
司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
之情事。
( 三 ) 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
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負責人。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
( 四 ) 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