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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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十二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已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
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一、 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 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香港或澳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
檢查報告等資料。
三、 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第十三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該保險業有關國
外投資及各項財務業務資訊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資訊揭露之
規定。
第十四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擬併購香港或澳門之保險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之子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轉投資保險子公司或增設分公
司,應檢附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