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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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07
六、 爭議處理機構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八、 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或簽
名清冊。
九、 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爭議處理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十、 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會應自收受本會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
書影本報本會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
繳編號,併報本會備查。
第三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
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申請本會核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爭議處理機構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
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爭議處理機構,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
存金融機構,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
存,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第五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爭議處理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 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 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 董事及監察人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
( 派 ) 及任期屆滿之改選 ( 派 ) 事項。
五、 董事會之組織、決議之方法及其職權。
六、 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七、 事務單位之組織。
八、 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九、 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十、 關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