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338
1306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100.12.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00070732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9條;並自 100.12.30施行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第 1項序文
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 25條第 2項所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亦已調整由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 101.12.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100711240號令修正
發布第 2、25、26、29條條文;除第 25、26條條文自 102.1.1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 104.8.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50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29條條文;增訂第 26-1條條文;並自 105.1.1施行
4. 中華民國 107.10.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701176560號令修正
發布第 25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四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機構之設立
第二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 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
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設立許可:
一、 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
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 捐助章程正本。
三、 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之現金部分,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其他財產部分,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 董事名冊、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五、 願任董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