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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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25
原則 具體基本內容
五、 告知與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
揭露原 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
則 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
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
( 三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
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
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
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
( 四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
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
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
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
者,不在此限。
( 五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六、 複雜性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四項:金融服務業提供之複雜性高風
高風險 險商品,前項之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
商品銷 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
售原則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 ( 理 ) 事會或常務董 ( 理 ) 事會通過。
( 三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
品,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 四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七、 酬金與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
業績衡 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
平原則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
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
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 三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
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
( 四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
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 五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