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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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原則 具體基本內容
八、 申訴保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
障原則 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
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
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
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
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
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
金融服務業處理。
( 二 ) 本會 104年 5月 25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4727號函:1、為加強
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
品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各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
制度 ( 含處理流程SOP ) ,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2、消
費爭議處理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消費爭議之範圍、組織架構、受
理方式、處理流程、處理時效、進度查詢、追蹤稽核、教育訓練
與定期檢討等。
( 三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九、 業務人 ( 一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員專業 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性原則 ( 二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
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
( 三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
十四條。
( 四 )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
循事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 五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項至第七項、第五
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 六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五條。
( 七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十一點及第
十二點。
( 八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一項
及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
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
之二第一項、第六條之三、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