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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
伍、 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
金融服務業應就其業別環境與營業規模,就下列事項落實執行「公平
待客原則」:
一、 建立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企業文化
金融服務業應建立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企業文化,以「公平待
客原則」為企業文化之核心,並使之成為企業整體共同遵循之價
值體系與行為準則。
( 一 ) 闡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公平待客原則」之理念並宣
示之。
( 二 ) 由董 ( 理 ) 事會 ( 或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
及高階主管親自領導推動。
( 三 ) 規劃推動之組織、分工、經費與人力。
二、 制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
( 一 )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設定目標,以供
相關部門研訂「公平待客原則」策略之最高指導原則。
( 二 ) 訂定之政策應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
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三、 訂定「公平待客原則」之策略
( 一 ) 金融服務業應依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相關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規及自律規範,並參考各級法院判決案例及相關保護
機構 ( 例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之決定書及調處書等,就其業務
或商品訂定「公平待客原則」策略,確保各部門及其提供之
商品或服務,從設計、廣告、銷售、契約履行、服務諮詢及
客訴處理等過程均能公平對待客戶,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之
規定。
( 二 ) 「公平待客原則」策略應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外國金融服
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四、 「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
( 一 ) 訂定具體執行各項「公平待客原則」策略之內部遵循規章及
行為守則,以供員工遵循及執行。
( 二 ) 指定高階管理人員或部門負責規劃及推行,並於高階主管會
議提出檢討,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