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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
          伍、 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
               金融服務業應就其業別環境與營業規模,就下列事項落實執行「公平
               待客原則」:
               一、 建立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企業文化
                   金融服務業應建立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企業文化,以「公平待
                   客原則」為企業文化之核心,並使之成為企業整體共同遵循之價
                   值體系與行為準則。
                   ( 一 )  闡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公平待客原則」之理念並宣
                        示之。
                   ( 二 )  由董 ( 理 ) 事會 ( 或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
                        及高階主管親自領導推動。
                   ( 三 )  規劃推動之組織、分工、經費與人力。
               二、 制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
                   ( 一 )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設定目標,以供
                        相關部門研訂「公平待客原則」策略之最高指導原則。
                   ( 二 )  訂定之政策應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
                        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三、 訂定「公平待客原則」之策略
                   ( 一 )  金融服務業應依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相關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規及自律規範,並參考各級法院判決案例及相關保護
                        機構 ( 例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之決定書及調處書等,就其業務
                        或商品訂定「公平待客原則」策略,確保各部門及其提供之
                        商品或服務,從設計、廣告、銷售、契約履行、服務諮詢及
                        客訴處理等過程均能公平對待客戶,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之
                        規定。
                   ( 二 )  「公平待客原則」策略應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外國金融服
                        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四、 「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
                   ( 一 )  訂定具體執行各項「公平待客原則」策略之內部遵循規章及
                        行為守則,以供員工遵循及執行。
                   ( 二 )  指定高階管理人員或部門負責規劃及推行,並於高階主管會
                        議提出檢討,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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