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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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43


          第三十一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
             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
             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
             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
             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
             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
             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
             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
             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第三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
             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七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
             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
             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報告營業狀況時,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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