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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簡易人壽保險法
三、 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
復不實。
四、 屆期不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
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中華郵政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
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
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
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
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
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二項、第九
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 違反依第四十二條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有關責任準
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 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