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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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47
第五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 保險商品研發。
二、 保險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 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
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交通部及
金管會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並
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第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 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 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 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
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
具體構想。
五、 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第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 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 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 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
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 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