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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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45
第三十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
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
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依本法規定處罰並限期令其改正後,屆期仍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四十條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之,並應通知交通部。
第四十一條 ( 刪除 )
第四十二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
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
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
行政院核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