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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照資料,並確認其與費率之釐
訂具關連性,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二、 設定投保年齡限制、投保金額限制及繳費型態。
三、 進行保險費試算。
四、 計算準備金與契約變更。
五、 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
前項第五款之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檢測假設之合理性。
二、 檢測各項利潤指標 ( 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
分析 ) 。
三、 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 含各項精算數據之檢測及敏感度分析) 。
四、 檢視保險單條款及計算說明之一致性。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
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
導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第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保險商品審查,
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簽署負責之人員:
一、 核保人員:符合第五章第四十二條所訂核保人員資格。
二、 理賠人員:符合第五章第四十三條所訂理賠人員資格。
三、 精算人員:符合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所訂精算人員資格。
四、 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 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 二 ) 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
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 三 ) 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
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