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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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49


                   ( 四 )  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
                   ( 五)  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者。
               五、 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
                   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 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在
                   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
             前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且在國內
             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第十二條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
             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並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
               一、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
                   ( 一 )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
                   ( 二 )  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
                   ( 三 )  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 四 )  檢視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 五 )  要保書。
                   ( 六 )  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 七 )  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 八 )  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損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 九 )  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保險業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
                        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 十 )  檢視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二、 核保人員:
                   ( 一 )  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核保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 二 )  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 三 )  要保書。
                   ( 四 )  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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