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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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51


                   ( 四 )  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 五 )  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 六 )  投資標的說明書。
                   ( 七 )  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因應聲明書。
                   ( 八 )  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 九 )  各項投資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
          第十三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
             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
             中華郵政公司簽署保險商品。
             第一項經金管會指定之訓練機構,其訓練之內容及考核標準,每年應報
             金管會核備。
          第十四條
             保險商品之審查,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依保險商品之
             性質,以核准或備查等方式為之。
             保險商品採核准方式審查者,應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銷售,金管會應
             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九十個工作日內為
             准駁之決定。
             保險商品採備查方式審查者,指保險商品無須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核
             准,中華郵政公司得逕行銷售,但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
             資料,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或其指定之機構備查。
             除經金管會同意得以備查方式為審查之保險商品外,中華郵政公司銷售
             之保險商品應以核准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
             品應注意事項及其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 ( 協 ) 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
             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
             時,應依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方式及份數,檢送相關文件
             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辦理。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由金管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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