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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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53


               四、 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五、 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
               六、 教育訓練。
               七、 檢送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前項會議之內容與查核結果,中華郵政公司應作成會議紀錄備查,並送
             總經理核閱,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
             第一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保險商品、或部分變更、停止銷售之保險商品,依金
             管會或其委託機構規定格式、方式及期限,送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
             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供金管會監理之用或社會大眾查詢瀏覽。
             前項供金管會監理之用及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內容至少應包含:
               一、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 保險單條款。
               三、 要保書。
               四、 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但經金管會核准者,不
                   在此限。
               五、 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之違規紀錄。
               七、 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資料。
          第二十條
             保險商品銷售後,中華郵政公司應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
             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 相關法令遵循。
               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 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 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第二十一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華
             郵政公司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
             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
             適用第十八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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