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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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邀出 ( 列 ) 席金管會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
查委員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主管人員代表出 ( 列 ) 席。
出( 列) 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
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核閱。
第二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依其情節輕重,得限制中華郵政
公司一年以下不得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
險商品。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遭金管會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售。
二、 遭金管會限制其簽署人員資格仍予簽署。
三、 最近一年內保險商品有三次以上遭金管會退回不予審查。
四、 最近一年內保險商品有三次以上遭金管會命保險業停止銷售。
五、 最近一年內各簽署人員經金管會限制簽署資格二年或二種以上簽
署人員經金管會限制簽署資格合計二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二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或其
指定機構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次:
一、 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二、 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 簽署內容有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 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 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
六、 簽署內容不符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七、 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 ( 協 ) 會或其
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命中華郵政公司限制其
一年不得簽署保險商品:
一、 最近一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三次以上。
二、 最近二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五次以上。
三、 最近三年內遭金管會記點七次以上。
四、 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 ( 協 ) 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
限制其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