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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九、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
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 因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
條例、信用合作社法、郵政儲金匯兌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
金管會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 擔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
社、農 ( 漁 ) 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
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
者。但因投資關係,經交通部洽商金管會後核准者,除董事長、
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外,得擔任所投資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 監
事 ) 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
十四、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
適合擔任者。
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職
責相當之人、壽險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特等郵局經理,應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
及格,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
交通部洽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
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第二十八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簡易壽險業務之一等及二等郵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