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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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57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
及格,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
通部洽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
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三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第二十九條
前二條負責人之充任,應於充任後十日內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如不
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
及格,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
交通部洽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
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十年
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三、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
理或保險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
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經歷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領導能力、簡易壽險專業知識
或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並事
先報經金管會認可者。
第三十一條
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
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