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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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59
第三十五條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簽證報告:
一、 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定期檢
視其尚在銷售中之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
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
二、 責任準備金之核算:簽證精算人員除應確定中華郵政公司提列之
各種責任準備金不少於法定最低要求外,並應合理確保其數額足
以因應其保單未來之給付所需。如有不足,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中
華郵政公司建議相關之因應措施。
三、 保單紅利分配:中華郵政公司之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作分紅保
單之紅利分配前,建議適當之保單紅利分配方式。
四、 投資決策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投資對其
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予其訂定投資
決策之參照。
五、 清償能力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以不同假設之經濟條件及環
境,評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財務清償能力。
六、 其他經金管會指定辦理之事項。
簽證精算人員於完成前項之簽證報告後,應另將該簽證報告併同其相關
建議事項提報中華郵政公司之總經理。
第一項各款簽證事項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視產業發展及監
理需要情形,分別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經營有可能
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
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如逾期未能改善,應以書面提報
董事會,其情節重大者,並應立即陳報交通部及金管會。
第三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
之行為:
一、 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
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二、 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中華郵政公
司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