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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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61
第四十三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
及格,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
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者。
二、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
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 曾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人員,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
以上者。
四、 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
譽卓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予相當於保險業理賠人員之資格,並實
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保險業之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
第四十四條
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
第四十五條
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曾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
簽署業務。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曾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
賠簽署業務。
第六章 業務員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員,係指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招攬之人員;所稱
管理,係指對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管理。
中華郵政公司所屬業務員非經辦理登記,領得登記證,不得從事郵政簡
易人壽保險招攬業務。
第四十七條
年滿二十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經中華郵政公司審查核可後,得申請登記為業務員:
一、 經簡易人壽教育訓練,並通過業務員資格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