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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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63
第四十九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登記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記。
二、 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記。
三、 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
事者,為註銷登記。
四、 業務員有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
銷登記。
前項第二款情形,業務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回登記證。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或其繼承人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銷登記證。
第一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註銷登記日為準。
第五十條
業務員辦理登記後,應參加中華郵政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記。參加教育
訓練成績不合格,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亦同。
第五十一條
業務員經登記後,應專為中華郵政公司從事簡易人壽保險之招攬。
第五十二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中華郵政公司授權
範圍之行為,中華郵政公司對其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記證上。
第一項所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下列之行為:
一、 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 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 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 其他經中華郵政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中華郵政公司在辦妥業務員異動登記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
視為該公司之行為。
第五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另行訂定規範業務員招攬行為之業務員管理要點。
第五十四條
業務員如有涉嫌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令之情事或金管會、交通部就業務員
從事保險招攬相關事項之查詢,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金管會、交通部所訂期
間內,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