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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十五條
             業務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
             法移送外,中華郵政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
             止招攬或撤銷登記:
               一、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
                   為招攬。
               五、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
                   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 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 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
                   文件。
               八、 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
                   受損害。
               九、 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
                   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正式收據。
               十、 以登記證供他人使用。
               十一、 招攬或推介未經金管會核准之保險業務;或為未經金管會核准
                     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十二、 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
                     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十三、 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四、 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登記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以撤銷其業務
             員登記。
             受停止招攬、撤銷登記之業務員,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覆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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