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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二、 已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人身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者,經簡易人壽教育訓練後,得直接辦理登記。
三、 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之業
務員。
前項核可條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於業務員管理要點訂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報請交通
部及金管會備查。
第四十八條
申請登記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不予登記;已登
記者,應予撤銷:
一、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 申請登記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三、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
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四、 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
年。
五、 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
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
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
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宣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尚未逾三年。
六、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記
處分尚未逾二年。
九、 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
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記。
十、 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
十一、 有事實證明最近三年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
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
前項第九款所稱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人身保險或簡
易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