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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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67
五、 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 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 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 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
第三章 保險費交付
第九條
保險費分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及躉繳五種,分別依保險契約約定,
按保險費率表計算,由要保人按期交付,或按躉繳費率一次交付。
前項第二次以後之各期保險費,應依契約約定轉帳交付。轉帳交付保險
費後,要保人得要求發給交付保險費證明。
第十條
要保人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寬限期間內交付保
險費者,保險人得將該寬限期間延至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為止。
第十一條
同一要保人立有二個以上之保險契約者,得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並指
定同一繳費日期,將各該契約之保險費合併交付。
第十二條
要保人申請轉移經辦郵局,或變更地址、繳費日、繳費方式、期別、轉
帳帳戶時,應通知保險人。
第十三條 ( 刪除 )
第四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第十四條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
付費期間,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申請變更保險金額者,其金額不得
高於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保險費已付足一
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契約。
前項申請,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第十五條
要保人申請變更受益人或要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保險契約者,應
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經被保險人署名蓋章後,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
辦郵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