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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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69
第二十二條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申請保險給付時,受益人應填具契約滿期領款
收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所致殘廢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
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
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二十四條
經辦郵局為保險給付時,遇有保險費未繳清或墊繳保費本息、借款本息
未清償者,得於給付金額內扣除之。
第八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第二十五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
案,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
數以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個人壽險集體保件,享有保險費折扣優待;其優待金額及核給方式,
由保險人及要保人另行約定之。
保險人應將前項情形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並函知交通部。
第二十七條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
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第二十八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辦理後,於有新加入集體保件者,應填具加入個人壽
險集體保件通知書,連同加入者個人要保書,交付經辦郵局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