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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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07
第四十條
行政院為監督與協調消費者保護事務,應定期邀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
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提供本
法相關事項之諮詢。
第四十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 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 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 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 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 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 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 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由行政院定期公告。
第四十二條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
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一節 申訴與調解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
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 市 ) 消費爭議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四十四條之一
前條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