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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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1. 民國 83.11.2日行政院令訂定發布全文 43條
2. 中華民國 92.7.8行政院院臺聞字第 0920031836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
17、18、19、22、23、24、39條條文;並刪除第 3、6、7、9、10、11、
35、38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12.16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號公告第 27條所列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1.1起改由「行政院」管轄
3. 中華民國 104.12.31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767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18、23、27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節名;並刪除第 16、19、20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消費者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第三條 ( 刪除 )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
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第五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
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 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 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 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第六條 ( 刪除 )
第七條 ( 刪除 )
第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改裝,指變更、減少或增加商品原設計、生產或
製造之內容或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