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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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11


          第五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
             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五十九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
             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
             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
             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第六十一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
             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第六十二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
             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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