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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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13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九條 ( 刪除 )
          第十條 ( 刪除 )
          第十一條 ( 刪除 )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
             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 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第十五條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
             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第三節 特種交易
          第十六條 ( 刪除 )
          第十七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
             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第十八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
             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第十九條 ( 刪除 )
          第二十條 ( 刪除 )
          第二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契約當事人之人數,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契約書作
             成一式數份,由當事人各持一份。有保證人者,並應交付一份於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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