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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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65
一、 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
執行。
二、 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三、 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四、 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五、 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六、 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同業公會所
定並經本會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七、 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
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八、 其他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關之事務。
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人 ( 監事、監事會 ) 或
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 ( 理 ) 會及監
察人 ( 監事、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
外營業單位應綜合考量在當地之分公司家數、業務規模及風險等,設置
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並指派一人為主管,負責執行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法令之協調督導事宜。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
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
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
包括可直接向第一項專責主管報告,且除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外,應為專
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職
務衝突之虞,並報本會備查。
第七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
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
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自行查核。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第三項以外之其他經本會
指定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 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
求並落實執行。
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